(2016)浙0109执10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张坚毅,孙吾焕,汪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822089-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尖山村。负责人倪伟荣。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42794-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法定代表人孙吾焕。被执行人杭州矗宇机械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77083015-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小湖孙村。法定代表人张坚毅。被执行人张坚毅,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吾焕,男,194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汪越,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9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汇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太古广场2幢1007、1009室,建筑面积均为56.1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太古广场2幢1007、1009室,建筑面积均为56.18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67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汇鑫(2017)(估)字第D00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