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盈盈与付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盈盈,付骁勇,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27号原告:田盈盈,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付骁勇,男,198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第三人: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农机公司门口。原告田莹莹与被告付骁勇、第三人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莹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莹莹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