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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盈盈与付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盈盈,付骁勇,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027号原告:田盈盈,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付骁勇,男,1987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第三人: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农机公司门口。原告田莹莹与被告付骁勇、第三人无棣县怡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莹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莹莹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