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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2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负责人:初松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坤,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被申请人: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山,男,汉族,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申请人赵晓坤、大连中升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车辆的车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晓坤名下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