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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道松、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松,张小伟,张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道松,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张烨,女,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南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道松与被执行人张小伟、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小伟持有的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但无法进行处置,且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0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晖审判员 赖必松审判员 雷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