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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岗,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陈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岗尚欠罚金16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移送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