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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廖德容与黄焕军、黄焕平、杨伟、曾立连、李真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容,杨伟,黄焕军,黄焕平,李真强,曾立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051号原告:廖德容,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杨伟,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黄焕军,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黄焕平,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李真强,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曾立连,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廖德容与被告黄焕军、黄焕平、杨伟、曾立连、李真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1日,原告廖德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事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德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廖德容负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逸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