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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翠华与梁小龙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华,梁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华被执行人:梁小龙申请执行人李翠华与被执行人梁小龙合同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吉08**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