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海全、李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全,李林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00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全,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林,又名李林,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府中路市。上诉人刘海全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沁阳市,故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