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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飞翔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陈飞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飞翔,男,汉族,1956年06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飞翔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