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谢敏敏,李汉铧,谢时顺,吴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70号。负责人赵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谢时利。被执行人谢时利,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陈美鲜,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谢敏敏,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汉铧,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谢时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美娟,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谢敏敏、李汉铧、谢时顺、吴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20日的罚息为63448.10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5%计算罚息)。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88600元。若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时利、陈美鲜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幢07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吴押他项(2013)第1513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80万元、2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时利、陈美鲜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幢0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吴押他项(2013)第1514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60万元、19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敏敏、李汉铧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2幢东三区1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吴押他项(2013)第1512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60万元、19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时顺、吴美娟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吴押他项(2014)第02201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37万元、7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若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时利、陈美鲜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一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吴押他项(2014)第02202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202万元、301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谢时利、陈美鲜、谢时顺、吴美娟对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时利、陈美鲜、谢时顺、吴美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8元,由被告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谢时顺、吴美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18999元,执行费4659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谢敏敏、李汉铧、谢时顺、吴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首轮查封被执行人谢时利、陈美鲜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幢07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谢时利、陈美鲜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2幢06号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谢时利、陈美鲜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一区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14日止。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三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将在另案中对该三处抵押物继续处置。关于被执行人谢敏敏、李汉铧提供的抵押物,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书面确认被执行人谢敏敏、李汉铧已全部履行抵押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谢敏敏、李汉铧之间因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已彻底了结。被执行人谢时顺、吴美娟提供的抵押物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的房地产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致函首轮查封法院,请该院考虑将谢时顺、吴美娟名下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三分场(商城)八区房地产的处置权移交本院,但尚未收到首轮查封法院的复函。对于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委托评估移送表、情况说明、请求移交处置权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说明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江市顺利织物有限公司、谢时利、陈美鲜、谢时顺、吴美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