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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任洪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云,任洪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31号之一原告:王秀云,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任洪军,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分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8甲3号。原告王秀云诉被告任洪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秀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