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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俞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俞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153号原告:李涛,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俞顺军,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涛与被告俞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俞顺军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鲁维新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顾巧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