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唐方科、唐方琼、谢华君与宜宾树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方科,唐方琼,谢华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宜宾树高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方科,男,汉族,1977年3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唐方琼,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谢华君,女,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宜宾树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福乐苑。法定代表人:罗明。宜宾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案字第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宾树高物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方科、唐方琼、谢华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刘成良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