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文生与被申请人刘辉、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生,刘辉,王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871号申请人:雷文生,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刘辉,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王晓华,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系被申请人刘辉的妻子。原告雷文生诉被告刘辉、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文生于2017年6月12日以防止被申请人刘辉、王晓华隐藏、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辉、王晓华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文生的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辉、王晓华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雷文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