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元彬与曲晓影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14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元彬与被执行人曲晓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吉0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105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吉0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做出的(2016)吉012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