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范云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江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范云致,耿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麻江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云致。被执行人耿金宝。麻江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云致、耿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曾于2016年4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已向被执行人范云致、耿金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人麻江县信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491.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25.0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范云致、耿金宝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云致、耿金宝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麻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罗桂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蒙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