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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家兴诉被告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兴,于庆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84号原告陈家兴,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于庆德,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住虎林市。原告陈家兴诉被告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家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家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