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杨锁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杨锁铛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44055098U(1-1)。负责人:刘冰,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荣来,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锁铛,男,生于1971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杨锁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退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