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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刑初23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巍,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2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申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想兵人民陪审员  朱文良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