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刑初23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巍,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于2016年8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兴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2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申巍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申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想兵人民陪审员 朱文良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