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向东与陶保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东,陶保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247号原告王向东,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昆明市嵩明县,被告陶保陆,男,1976年8月23日生,农村居民,住石屏县。原告王向东与被告陶保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向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东的撤诉申请属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王向东负担。审判员 蔡南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