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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海光撤诉裁定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海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708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2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海光,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中原路63号紫金鑫城B17A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7008205035。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海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