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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郑述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述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述华,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通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述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郑述华在通城县麦市镇七里村5组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做庄赌博活动,先后接受刘某1、郑某1、郑某5应、刘某2等20人码单投注,郑述华将其中部分码单报给上线庄家“祖某”、郑某3、付子舒(均另案处理)外,其余码单自己通吃通赔,非法获利共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郑述华向公安机关退赃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述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码单、买码情况登记表、电话清单、证人郑某4、郑某1、郑某5应、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述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述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活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述华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述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述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红霞审 判 员  何雅俐人民陪审员  吴广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