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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双民、郭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双民,郭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双民。被执行人郭建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