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双民、郭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双民,郭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州市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双民。被执行人郭建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双民、郭建坡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振刚执行员 杨长富执行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