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7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诸暨市金王纺织厂与绍兴市继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金王纺织厂,绍兴市继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686号原告:诸暨市金王纺织厂,住所地: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新桥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27072T。投资人:王建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赵丹,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继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州轻纺工贸园区金融楼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89673447K。法定代表人:章继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楼丽萍,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诸暨市金王纺织厂与被告绍兴市继发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但原告诸暨市金王纺织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暨市金王纺织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雨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