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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小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144号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小东,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小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367元,剩余3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