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20
案件名称
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与桂林琨鹏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桂林琨鹏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34号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甘粑哨村毛栗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KH0T20。法定代表人:蔡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刚成,系���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琨鹏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矮山塘燕子岩村2号。法定代表人:罗艳林。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琨鹏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福泉市纵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