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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金福与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福,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39号原告:赵金福,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鼓楼166号二楼。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福诉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金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赵金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赵金福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武娜娜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