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俞双全与被执行人孙平平、唐传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双全,孙平平,唐传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939号申请人俞双全,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孙平平,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26岁,汉族,住高淳区。被执行人唐传尧,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62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俞双全与孙平平、唐传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118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唐传尧与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平平暂无可执行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孙平平纳入失信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