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大嘉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中煤煤矿机械制造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嘉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大嘉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曲道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中煤煤矿机械制造厂,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奏人:曲深禹,系该厂厂长。大嘉丰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中煤煤矿机械制造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中煤煤矿机械制造厂投资人曲深禹名下的房屋及补偿款,但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孙 慰执行员 韩懿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