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某,游某,物某,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某、游某、物某、杨某、陈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