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华与四川庞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四川庞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374号原告:王华,女,汉族,江油市人。被告:四川庞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19号1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天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四川庞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自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