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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林苏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林苏萍,柯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泽楚路,组织机构代码:77723782-4。法定代表人蔡彩娥。被执行人林苏萍,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建波,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与林苏萍、柯建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25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林苏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透支本金113727.54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诉讼费5736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88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柯剑波有房屋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柯建波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555号豪成公寓3幢1301室的房屋及地下车位;已查封被执行人柯建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苏萍、柯建波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并已履行23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查控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