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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8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8420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同心南路4号A702。法定代表人:黄雪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和,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新区科技产业园B06-1地块首层之十一。法定代表人:李秋梅。原告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84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63,于2017年6月14日查封被申请人存放于广东省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新区科技产业园B06-1地块铁皮仓库的新飞反渗透冷热直饮水机(型号为XF-ROSDS-A)500台、空气净化器(型号为WRO-75-102)180台。申请人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德蓝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63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夏薪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存放于广东省顺德区容桂高黎居委会高新区科技产业园B06-1地块铁皮仓库的新飞反渗透冷热直饮水机(型号为XF-ROSDS-A)500台、空气净化器(型号为WRO-75-102)180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立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银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