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杜某与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1执47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