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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富昌、邱明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昌,邱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周富昌。被执行人邱明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富昌与被执行人邱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富昌和被执行人邱明瑞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邱明瑞将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交给申请执行人来履行给义务,直至履行完毕是止。现双方正按昭协议来履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1121执71号案本次程序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