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04号原告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二道桥沟沿5号。法定代表人朱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军,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中心北路972号。法定代表人王寿仓,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兵,该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于雪靖,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杭州道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