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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加东与临沂尚都嘉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东,临沂尚都嘉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89号原告:王加东,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良,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尚都嘉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与八一路路口人民广场南侧。负责人:蔡金涛。原告王加东诉被告临沂尚都嘉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加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向被告供应鸡产品、被告向原告承诺货到十天左右付款,然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欠款及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临沂尚都嘉年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加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