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连让、罗林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让,罗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667号申请人张连让,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滨州六和隆达农牧有限公司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罗林林,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六和隆达农牧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张连让申请执行罗林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其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林林下发传票、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罗林林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向被执行人滨州市罗林林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经询问申请人张连让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执行法官表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9454.90元,未结案款为29454.90元,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