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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汤英与王江红、赵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英,王江红,赵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43号原告:汤英,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方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红,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赵荣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帮发,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英诉被告王江红、赵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汤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汤英撤回对王江红、赵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已减半收取),由汤英负担。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