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长军、赵云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长军,赵云雷,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长军,汽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雷,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辉,无业。赵云雷、李辉之委托代理人:赵云红,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爱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长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长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长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长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2171元,由上诉人于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徐万启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亚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