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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金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985号原告:史金鹏。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若律、孙炬,该公司员工。原告史金鹏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史金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