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史金鹏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鹏,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985号原告:史金鹏。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若律、孙炬,该公司员工。原告史金鹏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宁波市江东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后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史金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