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5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811号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鳌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7692D。法定代表人:陈义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玮,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琳,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5号裙楼三楼A/B/G/H/J/K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6124R。法定代表人:苏宝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华岳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