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郭文超与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超,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01349号原告:郭文超,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文超诉被告长春爱诺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中,原告郭文超于2017年5月10日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超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