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侯水平、阴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侯水平,阴改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侯水平,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现在崔家沟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阴改侠,女,汉族,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侯水平、阴改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204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斌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水平、阴改侠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斌返还借款130000元,一审受理费2900元,二审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600元,执行费3028元,以上合计139428元。银行扣划回阴改侠141878元,阴改侠已履行了141878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刘斌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字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