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兆友与黄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兆友,黄德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姜兆友。被执行人黄德威。申请执行人姜兆友与被执行人黄德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2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德威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兆友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508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977元,合计208057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德威银行存款人民币20805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力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