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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沙增利与周俊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增利,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沙增利,女,1961年3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敬国,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周俊敏,女,1936年1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庆华(周俊敏之子),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理人:刘庆祥(周俊敏之子),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明,北京其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翼瑶,女,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沙增利因与被上诉人周俊敏、原审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沙增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沙增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增利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沙增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