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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6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飞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市飞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448号原告西安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B区5单元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PR93U。法定代表人夏萍。委托代理人孟学民,男,该公司经理,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2号院碧水湾小区8号楼3单元11号。被告瑞安市飞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坳头村。法定代表人陈锡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炎,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飞驰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工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