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书桥与何家祥、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书桥,何家祥,周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522号原告:郭书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家祥。被告:周艳华。原告郭书桥与被告何家祥、周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位于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108号(号)恒兴.东方首座(附号)11栋-1楼68号车位予以查封(保管号:档0144415),原告以自有的牌照号为川ZG84**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何家祥、周艳华位于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108(号)恒兴.东方首座(附号)11栋-1楼68号车位予以查封(保管号:档0144415);二、对原告的牌照号为川ZG84**的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枳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