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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3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企街18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志,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河西食品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吕翠英,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垦坤源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长征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