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天心区维娜咖啡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维娜咖啡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维娜咖啡厅,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经营者:王三萍,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9月19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